三部门明确电子烟税率:生产环节36%,批发环节11%
中新经纬10月25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25日消息,部门财政部、明确海关总署、电烟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税率生产公告》。
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
《公告》提到,环节环节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,部门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。明确
电子烟是电烟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,包括烟弹、税率生产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环节环节电子烟产品。烟弹是部门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。烟具是明确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。
关于纳税人
《公告》提到,电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(进口)、税率生产批发电子烟的环节环节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。
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,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,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(以下称持有商标)的企业。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,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。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,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。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,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。
关于适用税率
《公告》提到,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。生产(进口)环节的税率为36%,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%。
关于计税价格
《公告》提到,纳税人生产、批发电子烟的,按照生产、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。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,按照经销商(代理商)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。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,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。
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,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;未分开核算的,一并缴纳消费税。
关于进、出口政策
《公告》提到,纳税人出口电子烟,适用出口退(免)税政策。
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。
除上述规定外,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,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。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等规定执行。 (中新经纬APP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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